因有乘客投诉,公交车司机刘某被单位调岗处分。刘某认为公司没查清投诉内容真伪就对其处分,起诉公交公司要求单位公开道歉并赔偿名誉、精神等各项损失近5000万元。近日,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上诉。
刘某诉称,自己原是北京某路公交车的驾驶员,因曾有乘客打电话到公司投诉,公司在不能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将其调离司机岗位。刘某认为公司的做法给自己造成了名誉、荣誉、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失。起诉要求单位公开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9717124.88元。
公交公司称,刘某的服务态度恶劣,多次遭到投诉。并且刘某自愿调岗,公司处理并无不当。
石景山法院认为,刘某要求公司道歉,并赔偿相应的名誉和精神损失等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一审驳回刘某起诉。
刘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记者 陈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