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 况 反 映
虞城县纪委监委:
反映人:李建国,男,汉族,1988年8月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柏庄镇xx村,身份证号码41142519880xxxxxxx联系方式181057xxxx9。
请求事项
刘集乡某部门违法强拆反映人房屋,请求追究刘集乡某部门领导王某某(138370xxxx9)的责任,并责令刘集乡某部门赔偿反映人的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24年8月5日,刘集乡某部门领导王某某带领一帮人员违法强制拆除反映人正在建设的房屋,房屋位于刘集乡李河和谐社区。王某某存在以下违法行政行为:
第一,反映人是通过置换获得的土地,不存在违法建设的情形,王某某没有查明基本事实。
反映人是和商丘市黎之森花木园艺有限公司置换的和谐社区的土地,黎之森花木园艺有限公司有该社区的合法开发手续,反映人置换之后,可以在该处土地上建设房屋。上述建设并没有改变土地的用途,并没有影响规划。根据《城市规划法》及《城乡规划法》规定,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需要由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应由城乡规划部门予以认定和处罚,刘集乡某部门在没有城乡规划部门出具认定报告的基础上,王某某带领人员作出强拆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刘集乡领导王某某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存在重大错误,个人意志代表政府,肆意妄为。
刘集乡领导王某某在强拆现场主导一切,刘集乡土地所所长说等房主回来再说,王某某却说“直接拆”,完全不顾法律规定。
首先,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刘集乡某部门王某某没有采取任何送达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了反映人的房屋,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程序违法。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王某某没有给予反映人任何陈述、申辩的权利,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该强拆行政行为违法并应撤销。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正是因为刘集乡政府王某某在作出强拆处罚前,没有进行充分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综上所述,刘集乡某部门王某某强制拆除反映人的房屋,查明基本事实不清,且未经送达,强制拆除,程序和行政行为均重大违法,给反映人造成巨大心理伤害和经济损失,这根本不是一个文明政府可以做出的行为,请求依法追究王某某的法律责任,支持反映人的请求。
此致
虞城县纪委监委
反映人:
2024年8月6日
附:商政土[2012]139号、新农村建设开发协议书、强拆现场图片
编者按:
行政机关强拆有手续的房屋是否属于滥用职权?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是行政机关享有的一项职权。然而,如果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合法的建筑,就可能会构成滥用职权罪。这意味着,当行政机关超越其职权范围,对合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时,这种行为就被视为滥用职权。
其次,从“误拆”的角度来看,如果行政机关故意让施工方强行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并以“误拆”作为抗辩理由,这种行为实际上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的一种表现。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为是违法的,被误拆人可以仅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其承担倍偿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领导或行政机关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对有手续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无论是否出于“误拆”的借口,都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