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出台。按照《办法》,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按照《办法》,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及随军家属生活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人员岗前培训、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最多不超过两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1-2个学期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可按每人每学期2700元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还将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